离奇的招投标项目7次投诉:招标人投诉评标专家(第6次)第一中标人招(第7次)
来源:mile米乐m6官网 发布时间:2025-04-28 23:43:37
招标人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的2.2.4(2)设计人员配置中,设定的评分标准为: “设计负责人除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目负责人要求外,具有建筑有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得 3 分,本项最高得3分。” “建筑专业负责人( 1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得1分;具备建筑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 ” “结构专业负责人 ( 1 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得1分;具备结构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1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得1分;具备给排水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 “电气专业负责人( 1人):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得1分;具备电气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满 2分。” “暖通专业负责人 ( 1人):具备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得 1 分;具备暖通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 “造价专业负责人(1人):具备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得 1 分,具备造价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工程师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 “高级以上”职称仅包含“正高级”职称,排斥了“高级”职称,违反了相关规定,设定了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 另外,招标人对本项目不同专业负责人的职称加分要求不同。疑似提前指定单位,故意设限。
1.请招标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设定了过高资质资格以及各人员职称加分要求不一致的投诉做出解释。 2.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高级以上职称得1分”的规定,在评标中,专家对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是否判定加1分?请招标人对于此质疑给出证明。请招标人公布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中人员资质部分以及专家给出的相应评分。 3.申请行业监督部门全面核查招标文件的各项内容和具体实际的要求,以及核实评标结果。有效线索: 在已经公布的评标结果公示中,第二名、第三名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均为高级职称。合理怀疑“高级职称”也作为了加分项。
投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此项目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10月12日,开标时间:2024年11月4日。投诉人事项已超过投诉时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投诉内容:根据招标人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的2.2.4(2)设计人员配置中的规定,“高级以上”职称仅包含“正高级”职称,排斥了“高级”职称。而在评标结果公示中第二名、第三名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均为“高级”职称。疑似在评审中对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也加了1分。
1、请招标人公布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中人员资质部分以及专家给出的相应评分。 2、申请行业监督部门全面核查招标文件的各项内容和具体实际的要求,以及核实评标结果。
有效线索: 根据招标人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的2.2.4(2)设计人员配置中的规定,“高级以上”职称仅包含“正高级”职称,排斥了“高级”职称。而在评标结果公示中第二名、第三名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均为“高级”职称。疑似在评审中对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也加了1分。
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该项目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10月12日,开标时间:2024年11月4日。投诉人事项已超过投诉时效。决定对投诉人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在评标结果公示中,第二名、第三名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均为“高级”职称。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的2.2.4(2)设计人员配置中设定的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得3分,“高级以上”排斥了“高级”,因此“高级”职称不予加分,本结果疑似在评审中对仅具有高级职称的设计负责人也加了3分,不符合评标办法。
1、请招标人对投诉做出正式回复,并且公布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职称情况及相应的得分。 2、申请行业监督部门核实评标结果,明确是否有对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也加分的情况,评分是否不符合评标办法。
见评标结果公示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的2.2.4。
一、投诉人以个人名义投诉的应提供投诉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二、投诉人以法人名义投诉的应提供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投诉书。 三、投诉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以及第六十条“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相关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在评标结果公示中,第二名、第三名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均为“高级”职称。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的2.2.4(2)设计人员配置中设定的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得3分,“高级以上”排斥了“高级”,因此“高级”职称不予加分,本结果疑似在评审中对仅具有高级职称的设计负责人也加了3分,不符合评标办法。
1、请招标人对投诉做出正式回复,并且公布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职称情况及相应的得分。 2、申请行业监督部门核实评标结果,明确是否有对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也加分的情况,评分是否不符合评标办法。
有效线索:见评标结果公示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的2.2.4。
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以及第六十条“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相关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解决的方法》第十二条第(一)(三)(六)项之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建议》第一条第(五)款在依法对评标结果进行核查时,我公司发现本次评标专家评审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专业设计工程师任职资格”进行评分的情形。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附表增加条款表第3条:除资格审核检查资料外,评标办法中综合评分标准中人员证件等资料不全或部分无效的对应项不得分,不是否决投标条件;及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4(2)条“注”(招标文件第46页):(1)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人员简历表显示给排水负责人何能1985年毕业,后附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1967年11月26日,而毕业证上载明的出生日期为1967年1月,1985年9月至1989年7月在校学习。简历表、身份证与毕业证信息不符(附件1),给排水负责人不应得分。
为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依法维护招标人及广大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我公司特申请对本次评标结果进行复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建议》第一条第(五)款在依法对评标结果进行核查时,我公司发现本次评标专家评审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专业设计工程师任职资格”进行评分的情形。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附表增加条款表第3条:除资格审核检查资料外,评标办法中综合评分标准中人员证件等资料不全或部分无效的对应项不得分,不是否决投标条件;及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4(2)条“注”(招标文件第46页):(1)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人员简历表显示给排水负责人何能1985年毕业,后附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1967年11月26日,而毕业证上载明的出生日期为1967年1月,1985年9月至1989年7月在校学习。简历表、身份证与毕业证信息不符(附件1),给排水负责人不应得分。
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解决的方法》第九条有关法律法规“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及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四)超过投诉时效的;”,由于本投诉事项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十日内提出,已超过投诉时效,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我公司于11月6日收到四川川投国际网球中心全面改建项目设计/标段评标报告及各评委专家评审个人表,在依法对评标结果做复核时,我公司发现本次评标存在专家评审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以公司实景图作为对比这一评标标准[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设计的具体方案评分标准-设计的具体方案-装修部分成果-“2、对主要空间有空间分析,及改造前后实景效果对比”。]进行评分的情形,且部分专家(评委3)评审存在不客观、不公正履职的行为
相关请求及主张:为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我公司特申请对本次评标结果进行复评。
①对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设计的具体方案评分畸高(满分)的情形;②对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天鸿瑞景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供资料比较完整的情况下设计的具体方案评分畸低;③对成都城市天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无一张实景图同时也无一张效果对比图的情况下设计的具体方案评分远高于大部分投标人。
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解决的方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对投诉人要求“对本次评标结果进行复评”的请求与主张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一: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发放中标通知书,拖延定标程序 1.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4年1月15日发布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百问百答(2023年版)》第53条规定:“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 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2.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3.截至2025年 3 月 14 日,招标人未书面说明不确定中标人、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理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投诉事项二: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第四十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不按照既定程序和法律和法规确定我公司为中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投诉事项三:违规干预评标结果 1.在2024年11月4日我司被公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之后,招标人多次以“复评”和“清标核查”为名,对我司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了非实质性瑕疵的审查,其目的似乎在于违规废除投标或改变评标结果,尽管行政监督部门已经驳回了其相关申请。 2.2025年1月15日,我司被招标人约谈并被要求主动放弃中标。此举构成了对法定程序的不当干预,涉嫌滥用职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及诚实信用原则,涉嫌干预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若存在与第二中标候选人串通等情形,还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 投诉事项四:招标人系统性对抗监管,破坏招投标程序公正性 1.我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通过《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依法向招标人在线提出异议,并按要求上传了《关于“四川川投国际网球中心全面改建项目设计/标段”招投标活动的异议》的书面文件及相关附件。招标人在2024年12月16日的回复内容中对我公司提出的异议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违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建议》(川办规〔2022〕8号)第(七)条“招标人应认真履行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异议受理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进行下一环节招标投标活动。” 2.根据《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行为持续深化系统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在开标流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将开标流标、中标结果信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相应栏目公布。 截止2025年3 月 14 日,招标人未在指定媒介公布中标结果。
一、请求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解决的方法》受理我单位的投诉。 二、请求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调取并封存本项目全部招投标资料(评标报告、录音录像、异议记录等资料),对此项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的程序异常进行立案调查。 三、请求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成都市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评价标准》、《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行为持续深化系统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二十四条、《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对此项目的投诉做处理。 四、主张招标人依法确定我公司为中标人并限期向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依法在指定媒介发布中标结果公布。 五、要求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法定时限内向贵局提交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我公司保留后续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包括向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以及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等,以坚决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有效线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媒介发布的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显示我公司为本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08日至2024年11月14日。截止2025年3月14日,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尚未依照招投标法律规定正式对外发布。招标方既未向我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也未提供任何书面说明来解释这一情况的原因及理由,招投标程序存在异常; 我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通过《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依法向招标人在线提出异议,要求按照程序发布中标结果及向我司发放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于2024年12月16 日通过《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向我公司答复,答复主要内容为:您的投诉内容我公司已收到,目前我公司正在积极核查中,请耐心等待。招标人于 2025年1月15 日,约谈我公司,要求我公司放弃中标。
招标人于 2025年1月23 日,招标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延长本项目投标有效期的通知。 截至2025年3月 14 日,招标人未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媒介发布有关本项目的通知或公示公告,也未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未向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且未说明任何理由。
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鉴于本项目已撤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